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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租地建厂,经营花卉园林,23年后却因征地被强拆?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18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往往会经过多轮的沟通,但因双方对拆迁补偿的预期不同,这就导致了许多情况下拆迁户未能在一定期限内搬迁,这对于拆迁户而言并无大碍,因为拆迁户一直在此居住、生产、经营,但这对于拆迁部门来说却并非如此,因为拆迁部门工作任务在身,如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或征地任务,那么其就会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这就导致许多拆迁部门在时间紧迫的情形下,经常会采取违法强拆的行为。

今天,笔者就以福建省晋江市的一则厂房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补偿谈不拢、拆迁部门暴力强拆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陈某一家在晋江市新塘街道拥有多处承包地,陈某一家在部分承包地上注册了xx公司并建设了厂房,主要从事花卉、园林的种植业务,多年来依法经营,2017年,陈某厂房所在地块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陈某未同意签字。

20206月至202011月,拆迁部门(市政府)在未对陈某进行补偿、也未征得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陈某的厂房陆续拆除、将园林树木砍伐,强行侵占了陈某的承包地,陈某财产遭到了严重损失。

陈某不服,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了本案的强拆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拆迁部门对其承包地进行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未实施强拆行为,陈某属于错列被告,本案所涉的征收程序完全合法,且目前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正在继续和陈某协商补偿事宜,陈某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强推是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陈某被强拆的厂房、被强制清表的地块,均位于征收范围内,而拆迁部门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属于组织实施征收的责任主体,故在拆迁部门无法举证证明是其他主体强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是其组织实施了案涉强拆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拆迁部门的辩解不成立。

另一方面,在陈某未就案涉地块签订补偿协议,未主动交出土地,且拆迁部门也未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其悍然强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违法,陈某因强拆、强制清表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可在后续的行政赔偿程序中主张权利。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对陈某承包地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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