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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瓯海:先收到违建认定,随即收到区政府的《补偿决定》?撤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6-26

温州瓯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却将无证房认定为违建?撤销


2023年上半年,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温生征预公告〔20231号),为实施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 生态园段)建设项目,拟对仙岩街道、茶山街道的部分地块进行征收,根据法律规定,大家可以在这个阶段,对相关补偿安置文件提出相关的意见。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房屋有无补偿、补偿多少等问题,往往是需要拆迁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进而拆迁部门据此对拆迁户作出《补偿决定》。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会先将拆迁户房屋认定成违建,进而以较低的补偿标准向拆迁户作出《补偿决定》,那么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温州市瓯海区的一则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刘某的房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xx街道,多年来刘某一家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和生活。20199月,刘某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刘某一直未同意签订拆迁协议。

201910月,拆迁部门(区政府)向刘某作出了《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将刘某的房屋认定成违建,进而据此以较低的补偿标准向刘某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刘某不服,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中,《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在另案中经法院判决,已被撤销。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作出的补偿决定,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陈某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依法不应当予以补偿,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拆迁部门先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即先行将刘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据此才作出了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因为该违建认定的文件,已经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这就意味着拆迁部门对刘某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结果不合法,该《征收补偿决定书》显然也失去了重要的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但本案中拆迁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所作出的却是“预评估报告”,结合本案中拆迁部门所提交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该评估报告符合法定要求,此外,拆迁部门的送达程序并为严格依照诉讼法执行。因此,从评估、送达的程序来分析,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也应当予以撤销。

四、法院判决

1.撤销拆迁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2.责令拆迁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对刘某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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