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安:拆迁正在实施,市政府却突然来“拆危房”?强拆违法!
近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瑞安段)补偿方案的征收的征求意见公告,涉及8个镇街,大家在此期间可以依法踊跃提出相关的意见。
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的矛盾,基本都是因补偿安置问题所引起,如果拆迁户不同意签协议、搬迁,那么就可能会遭遇违法强拆,以“拆危房”名义实施强拆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那么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温州瑞安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郑某的房屋位于浙江温州的瑞安市锦湖街道,多年来郑某一家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和生活。2019年6月,郑某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郑某不同意与拆迁部门(市政府)签订拆迁协议。
2019年9月,市政府对郑某的房屋、四邻房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均属D级危房。随后,街道办受市政府的委托,将郑某的房屋强制拆除,郑某财产损失惨重。郑某不服,以拆迁部门、街道办为被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并未强拆郑某房屋,是街道办强拆,郑某起诉我方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街道办强拆也不违法,请求法院驳回郑某的起诉”。
街道办辩称:“我方强拆行为合法,郑某属于依法强拆危房,郑某房屋属于D级危房,且当时台风将至,经市政府批准,我方依法强拆,请求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知,强拆前郑某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在拆迁之前的许多年,有关部门并未将郑某与四邻的房屋定性成危房,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危房的形成也不是旦夕之间,但拆迁部门偏偏在拆迁期间、郑某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将之认定为危房,显然是“拆危代拆迁”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办无权拆除危房,且结合街道办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是拆迁部门批准的强拆,也就是说,拆迁部门才是真正的强拆主体,所以拆迁部门将强拆责任推给街道办的“甩锅”行为,并不合法。
最后,即便属于危房,也并不是必须拆除,街道办虽然提及台风因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郑某房屋必须拆,并且即便是拆危房,市政府也应当依法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这并不能免除拆迁部门的补偿责任,故,应当判决确认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郑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的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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