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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强拆房屋,拆迁部门称房屋共有人无权单独起诉?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1-31

江西赣州:强拆房屋,拆迁部门称房屋共有人无权单独起诉?违法!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而产生各种矛盾,如果矛盾一直未解决,那么拆迁部门为了早日完成拆迁任务,经常会采取强制拆除行为。实践中,许多房屋建筑是多人共有,如果房屋遭遇强拆,就可能出现大家心不齐、不想共同起诉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作为共有权人之一的拆迁户,能否独自提起诉讼呢?今天笔者就以江西赣州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案外3人共同拥有一处房屋,房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街道,多年来刘某等人一直依法在该房屋进行居住和生活。20194月,刘某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刘某等人并未与拆迁部门(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20198月,拆迁部门在未对刘某等人依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刘某等人财产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单独委托律师提起了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案涉房屋为刘某等人共同所有,刘某一人不享有诉讼实施权,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我方强拆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强拆行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请”。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刘某有无资格提起本案诉讼,要看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刘某虽然与其他人共有案涉房屋,但案涉房屋被强拆,显然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与本案当然具有利害关系,刘某有权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所谓的提前告知程序,并不是拆迁部门擅自强拆理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本案中拆迁部门强拆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且拆迁部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合法或合理,因此应当判决确认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征地拆迁期间,如果大家遭遇了非法强拆,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从本案中可以了解到,即便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并没有集体一起诉讼,但共有权人之一还是有权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的。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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