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权力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公民没有武器且没有对执法人员造成人身安全威胁情况下,法律是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执法时暴打公民的权力的,因此哪怕对嫖客都不能暴打,更何况是无辜的六旬老人!我们且看下本案的详情。
一、案情简介
老人张玉明今年63岁了,家住唐山市路南区小山楼,和老伴儿在家附近开了一间包子铺维持生计。
9月15日晚上,他先于老伴儿从自家店铺回家,正在自家冲澡时听到外边有响声,老人以为是有小偷来偷东西,于是就穿上了短裤出门查看情况,结果刚走出家门几米远,3个警察就把老人给按住一顿打,老人一边挨打一边问为啥打他,随后赶来的2名警察就呵斥道“你这么大岁数的老家伙,还敢出来嫖娼”,又是一顿打。
紧接着老人被几名警察押着进了离家约一百米远的“水云间洗浴”门店,把老人押进屋后又是拳打脚踢又是喷辣椒水,张玉明拼命呼喊“你们打错人了,我是癌症患者。”随后警察查看了老人手术上把,便停止了殴打,在洗浴中心二楼呆了约1个多小时后,调查了情况,认为打错人了,于是给老人赔礼道歉后就送走了,后来张玉明被送往了唐山市人民医院。
二、案件分析
对手无寸铁、没有暴力抵抗抓捕的嫖客尚且不能暴力相向,何况对一个无辜的六旬老人?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除非行政相对人有暴力抗拒警察执法、乃至于威胁到了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否则执法人员是不被允许使用暴力的,否则其行为构成了暴力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继续国家赔偿。
三、法律解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见,依据上述法律,在行政相对人没有危险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允许以暴力行为施加给行政相对人,因此张玉明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确认警察打人违法,追究打人警察的个人责任,并且还拥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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