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行使其权能的时候,尽管法律对其行使行政职权有诸多的限制与规定,但行政机关为了其“高效”亦或是为了相关领导的仕途业绩考虑,都会选择违法行政,尤其是针对老百姓本来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今天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最为行政相对人的老百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查封、扣押实施的主体法定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即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之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和组织均不得实施关于查封、扣押有关的行政行为,而且不可以通过委托等行为来行使,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实施。
二、与案件无关物品、生活必需品不得扣押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查封、扣押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四、查封扣押的期限原则不超30日,最多60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对查封扣押物须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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