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许多地方行政机关往往因为自己体量庞大,而且又欺负老百姓对于行政法领域的陌生,故意削减了许多法定程序而想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之所以如此或是其怠惰行政,亦或是其为了“效率”而选择牺牲老百姓利益,来让相关领导仕途通畅。但是法定就是法定容不得拆迁方肆意更改,今天蓝秦律师带您了解,关于征收决定的程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征收决定须符合公共利益,且只能由市县级政府作出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须符合总体规划,规划作出须征求公众意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征收补偿方案须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征收补偿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拆迁户享有的权利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即作为拆迁户,如果对于相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一方面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蓝秦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一定不要拖延而要尽早实施,这样才会不错过法定的期限,否则过了期限的话那么维权起来可以说是会困难重重。
六、拆迁户负担的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于行政机关依法的调查行为须予以配合,同时相应的调查结果也会在征收范围内向大家公布;另外,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大家绝不要怀着投机取巧的心理私自扩建、新建房屋以期待得到更多补偿,这样新建的房屋是不计算在征收补偿范围内的。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