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合法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有许多,不仅有行政机关的侵权,还有其他自然人、商家、商品生产者等等,维权时找谁维权一般还好办,法律为了保护权利人对此并没有过多限制,比如消费者受损可以向生产商也可以向销售商主张,但关于维权时效大家一般会比较不清楚,今天我们就给大家来讲一下维权的期限。
一、国家赔偿的维权期限(两年)
自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人身、财产权益被侵犯之时起算,但是如果期间被羁押导致自己无法维权的时间可以扣除。同时,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话,此时时效的计算中止,在障碍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二、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期限(三年)
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比如一个村民的水塘被上游的污染工厂所污染,那么此时该村民就可以对工厂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三、产品质量侵权(二年/十年/产品安全使用期)
在产品质量领域,因为往往涉及到大的家庭设备,其使用期限往往要远超法律一般规定的维权期限,所以在产品质量侵权的维权期限做了一些特别规定。首先,一般情况下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但如果交付了已经满十年,十年间一直都没发现其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赔偿请求权就消失了,但是如果该产品上所标识的安全使用期要超过十年的话,那么最长维权期限就按照该安全使用期计算,还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四、《民法通则》的特殊规定(一年)
在身体受到伤害、商场出售商品不合格(但商场没有声明该产品不合格)、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这四种情况下维权期限只有一年。比如租客一直不支付拖欠的房租,但是房东这一年来也没有索要(索要房租、起诉,都可以让时效重新起算),那么租客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房租,此时法律也不会支持房东了。
但值得注意的是,商场出售商品不合格且没有声明,在通则里规定的维权期间为1年,但是在产品质量法里规定是2年,如果通过《民法通则》来起诉是“违约之诉”,只有1年期间;而如果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起诉则是“侵权之诉”,维权期间有2年,当然,依旧满足10年、产品安全使用期的规定。
五、《民法总则》对多数情况的一般规定(3年,20年)
在没有上面4种情况的前提下,其他维权期限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害且知道是谁干的。但是如果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0年内都没有发现的话,那么此时法院是不支持维权的。当然,如果情况特殊,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法院决定是否延长,而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这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遇到此种情况只要向法院尝试申请就可以了。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