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起诉期限是拆迁户走法律程序维权时需要额外注意的一个内容,对于一般的起诉期限,如果我们有一些正当理由而耽误了的话,那么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不算在起诉期限里,也就是说此时我们还有挽回的余地,但是如果错过最长的起诉期限的话,那真的是神仙也没办法了。
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讲两则判例,其中一则是不动产的最长起诉期限,另一则是非不动产的其他案件的最长起诉期限,给大家讲解这两则案例的目的就在于让大家明白,“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话在超过法定诉讼期间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大家面临强拆一定要尽早、尽快地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最高法行申6129号《卢森国、卢森磊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本案中,卢某等人因为其诉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期间。在起诉的时候,因为被告行政机关都安县政府对案涉房屋进行登记并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1992年12月30日,而卢森国等四人一审起诉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距离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已超过二十年,超过了最长的起诉期限,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卢某等几人的起诉均被驳回。
浙立行申字第34号《何兴娥与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本案中,何某因为从2014年6月就向被告一方提出书面申请,但被申请人直到2015年4月30日才收到行政复议书,因此超过起诉期限,认为并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主张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然而法院经过审查,何某早在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何兴娥工龄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间是2009年12月,何兴娥直至2015年5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其第一次申请已超出最长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强拆维权切忌一个“拖”字,而且不仅不能拖,还要主动去维权,对不清楚的信息要想办法搞清楚了,尽管法律对于拆迁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诉讼期间进行了可以延长的规定,但是最长诉讼期间一旦到达的话是无法延长的,到时候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道路基本上就是行不通了。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