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那么违法就是申请行政赔偿的一个点,只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必然是会给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老百姓造成损害,那么此时行政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除了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在被确认违法后,其中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如果其中有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这些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还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十四条,如果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或者拒绝赔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那么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