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和老百姓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补偿数额上,而征收方往往是秉持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甚至于用上偷拆、误拆等非法手段,而偷拆这种模式下,证据的保存十分重要,如果自己一点证据也没有的话,那么哪怕是法院想要帮你做主也没有办法!
一、案情简介((2014)菏民一终字第562号)
菏泽中嘉公司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曹州大观园项目的开发经营权,宋某的房产就在被告开发的曹州大观园项目内。
宋某对菏泽中嘉公司开发房屋的补偿及楼房的安置双方未达成开发安置补偿协议。
期间宋某的房屋被拆除,宋某到公安机关报警,未能确认具体实施侵权的侵权人。
后宋某起诉。
一审法院以宋某未举证具体拆迁其房屋的侵权人,法院也无法确认具体拆迁原告房屋的侵权人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赵咸坤的诉讼请求。
宋某遂上诉。
二、案件分析
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已经尽可能的偏袒老百姓一方了,因为与行政机关这种庞然大物相比,老百姓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必须予以帮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文是对作为原告的老百姓的极大保护,但是实现这一条的情况仍旧需要证据,比如强拆导致屋内财产毁损,确定屋内财产数额的时候,就需要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与征收方有关、自己列有屋内财产清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如此才能够启动这一条文,如果行政机关无法举证,那么他们就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原告一点证据都没有的话,可以说是无法请求行政赔偿的。
三、法院判决
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能确定具体实施拆迁侵权的侵权人,不能证实被上诉人菏泽中嘉公司是侵权人。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已经签订《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上诉人被拆除的房产可以通过履行该《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在征收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大家一定要在家里留人,多准备拍摄设备、录音设备,以防当房子被强拆后起诉时,无法举证,导致自己只能屈从于行政机关给的补偿数额,更无法申请行政赔偿。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