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湖南省益阳市人,在当地有房屋一处,该房屋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土砖房,因大雨倒塌两间,申请原址重建,于2010年经过当地镇政府等单位批示同意原址重建并盖章,且由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拍照存档并监督旧房被推到平整原宅基地,放线后重建。2018年衡龙新区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张先生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之内,但一直未与张先生谈拢房屋收购价格。2020年6月,赫山区城管局先后对张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书,后撤销上述文书后,于6月23日对张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先生因此提起行政复议。6月29日,赫山区城管局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期间张先生提出申辩,但赫山区城管局未对张先生提出的申诉和复议有任何回复,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建议: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张先生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已经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此时,赫山区城管局不能对房屋进行强拆。赫山区城管局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以赫山区城管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赫山区城管局主张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原告在2010年建设房屋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户口性质属于城镇户口,不具备建房主体资格。原告建造房屋所在地属于规划控制区区域,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没有办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赫山区城管局作出案涉强制拆除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先生在2020年6月24日已经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了复议,该限期拆除决定已经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被告在此期间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
确认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律师总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为违法建筑,需要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本案中,张先生已经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无权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