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从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是拆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那么是不是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就可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直接拆除了呢?并非如此。我们来看看湖南孝感张先生的案例,您就知道了。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的一位农民,2012年开始,张先生在村内承包地上建设养猪场用于养殖,共建有东边和西边两排养猪场房屋,建成后,张先生便以经营养猪场为生。直至2016年12月28日,下辛店镇政府称张先生养殖场系“违法建筑,环保不达标”。
2018年5月21日,当地镇政府与张先生签订《拆除协议》,协议约定:张先生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处理完养殖场所有畜禽,并保证今后不在此范围内养殖畜禽;张先生在协议签订之日起4日内自行全面、彻底拆除所有指定圈舍,当地镇政府对关闭拆除验收通过后,适时将养殖场关闭补偿款一次性打入张先生账户。同时还约定违约责任:张先生2018年5月26日前未完成关闭拆除养殖场,镇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对养殖场所圈舍关闭拆除,并不予补偿。因张先生未自行拆除,2018年5月24日,当地镇政府租赁施工机械,以暴力的方式对张先生养猪场西边一排猪舍进行了拆除。镇政府的拆除行为使得张先生毫无防备,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观点: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当地镇政府在对张先生的养殖场实施强拆前,未对张先生作出任何文件,事前也未对张先生进行催告,在张先生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张先生的养猪场强制拆除,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当地镇政府主张,被告没有对张先生养殖场作出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没有对张先生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原告与被告镇政府之间存在协议,协议充分说明对于拆除养殖场事宜,双方是经过充分协商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并没有原告所谓的“暴力、强制”等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行为。拆除工作是原告自行行为,被告镇政府仅仅帮助原告拆除。在原告提供的相关视频资料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当天拆除现场,原告在场,并亲自动手参与拆除。
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下辛店镇政府租赁施工机械对张先生养猪场实施了拆除行为,虽然拆除现场录像记录张先生出现在了拆除现场,但并无证据证明张先生自行拆除养猪场或邀请镇政府协助其拆除,张先生亦当庭否认系自己拆除,因此,镇政府实施拆除张先生养猪场的行为,系强制拆除行为。
另外,针对在原告张先生未履行约定自行拆除养猪场的情况下,被告镇政府是否有权迳直强制拆除?本院认为,祝世才养猪场是否构成违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分析之后予以认定;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拆除。本案中,被告当地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张先生的养猪场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给予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故当地镇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虽然双方签订了拆除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之规定,在张先生未履行约定自行拆除时,当地镇政府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恢复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前置的强制拆除程序仍须合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张先生的养猪场西边一排猪舍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律师建议: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就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与当事人或者被征收签订了拆迁协议,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就可以径自将被征收人的建筑物强制拆除。如当事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其建筑物,行政机关仍需履行《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