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在法律上对于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十分详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这就明确了房屋征收中“先补偿,再搬迁”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是法定的,要高于所谓各种红头文件,因此任何先搬迁后补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大家一定要小心,千万不要因为不好意思开口要钱,一直拖到最后,结果吃大亏!
一、为什么一定要补偿在先、搬迁在后?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基于以往的实践征地拆迁的经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征收工作都是由征收方主导,被征收人拿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明确作出规定能尽可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若还有类似违法行为也能追究责任,而且这样规定,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能够有一定优势,避免了老百姓因为在征收过程中因缺乏经验、信息获取、地位上的不平等,而在这一原则的保护之下,作为老百姓的被征收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征收补偿在先,补偿必须充分、合理、到位
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议中确定的补偿义务,就算是符合“先补偿”原则!
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则要求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另外,因为补偿方式不一样,对于“先补偿”义务的判断标准也存在一定区别:(1)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被征收人还要注意:“先补偿”不仅仅是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三、征地拆迁在补偿到位后,搬迁注意事项
一是如果征收方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