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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强拆后财物损毁的举证责任,老百姓何时承担较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2-08

在征地拆迁中,强拆以及其他诸如误拆、偷拆等手段对老百姓的合法财产进行毁损的违法行政行为时有发生,而当遭遇到这些情况时老百姓在维权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境,而证据搜集往往是比较难的一关,例如强拆的情况下很难对屋内物品进行较多的证据搜集,也因此法律在此种情况下加重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老百姓仍然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例外。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8日,田晗向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千金派出所报警称,其住宅房屋门锁被砸开,有三条金项链、两个金手镯、四个金戒子、一个水烟袋、两个花盆、一副黄金扑克、蜜蜡等物品丢失。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调查尚无结论。2013年3月9日,新抚区政府将田晗居住的粮栈街果品楼1单元701号房屋强制拆除。田晗用于经营音像社的粮栈街70-1号5单元103号房屋也由新抚区政府强制拆除。2014年10月田晗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新抚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

一审法院对于生活物品,认为床、家用电器等家用生活必需品损失,因新抚区政府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否定该物品的存在,故对田晗主张屋内存在的家用生活必需品,予以采信,赔偿数额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考虑田晗主张损失的合理性、物品的折旧情况,参照购买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而对于贵重物品,一审法院则以田晗主张对粮栈街果品楼1单元701号房屋损失物品予以赔偿,仅提供了一份财产损失清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物品损失与新抚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田晗要求赔偿上述物品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田晗提出赔偿欧米茄、卡地亚手表损失,因田晗未能提供购买该贵重物品的其他证明材料或线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田晗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晗不服,申请再审。

 

 

二、案情分析

 

在强拆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被强拆的老百姓只需证明相应的强拆行为即可,屋内的损失以及证据搜集的问题,皆因行政机关的非法强拆行为造成,俺么此时让作为征收方的行政机关来举证,是再公平不过的了,但是贵重物品则是一个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贵重物品有时候一件的价值甚至会超过房子本身的价值,因此如果没有相关证据,那岂不是自己说多少行政机关就要赔多少?这是明显不公平的,而且对于征地拆迁,根据老百姓日常的生活经验,对于贵重物品肯定是十分的在意,不会不做丝毫的预防措施,怠惰地等着强拆事后再通过维权讨回相应价值,这是显然违背常理的。

 

 

三、法院判决:

 

驳回田晗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当大家在征地拆迁的时候无法与征收方对补偿问题谈拢,那么建议大家先对贵重物品进行拍照录像等工作,保存相关证据,如果有相应的发票等票据信息也同样进行共同拍摄。而如果相关的贵重物品仅凭照片、视频难以认定其价值,那么建议大家先将这些贵重物品转移至他处来保存,避免遭遇强拆时因举证不充分,白白受到损失。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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