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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老百姓陈述、申辩之权利不容侵犯,行政机关拆除决定被依法撤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1-25

 

法律赋予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老百姓以陈述、申辩的权利,陈述、申辩之权利听起来貌似是一种并不怎么严肃的、重要的权利,让大家觉得这有点像一种可有可无的条款。但我们今天要通过一则判例告诉大家,陈述、申辩的权利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是得到法律认同和保护的,一旦行政机关侵犯了老百姓的这项权利,那么他们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是可以通过诉讼被法院依法撤销的。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7日,城关区执法局作出兰城城(直二)拆决字[2016]第875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原告乾祥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在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安乐村29号建设乾祥大厦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限乾祥公司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原告乾祥公司诉称,被告城关区执法局作出兰城城(直二)拆决字[2016]第875号强制拆除决定之前,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程序违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分析

 

我们通过对案件的内容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并非不懂法律,他们援引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来让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自己的建筑物,但是在同一个法律文件内,连着三条法律都强调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老百姓有着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那么是行政机关不懂法吗?肯定不是,这三条对陈述、申辩权利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不仅在同一部法律里,更是几乎紧挨着的相邻条款,行政机关显然是知法犯法,抱着老百姓会屈从的心理而以违背法律程序的手段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依据法律规定,他们是应当事先履行催告当事人履行没有经过催告程序都是违法的,同时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的情况依照法律都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进行公告程序,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在限定的合理期间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这时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法院说理及判决

 

   本案中,被告城关区执法局作出的催告书虽然载明了陈述、申辩权和行使权利的期限,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催告书送达原告、告知了相关权利。

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享有陈述、申辩这一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故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程序违法。

撤销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兰城城(直二)拆决字[2016]第875号强制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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