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化名,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强拆房屋是违法行为,同时一旦有强拆事件总是会在社会上的热议,因此为了掩人耳目,征收方会选择在深夜偷拆、故意“误拆”等等方式,但不管这些手段叫什么,因为违反法定程序,所以都属于强拆,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当强拆案件胜诉后,赔偿数额又是一个问题,此时该要求赔偿多少、根据什么赔,这是老百姓应当关心的,下面我们给大家讲解一个案例。
一、案例简介
马某的房子遭到了强拆,于是便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1、违法强拆,确认违法;2、责令征收方按照《补偿方案》对马某进行补偿】马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要求征收方按照《补偿方案》对马某进行补偿于法无据,同时还认为马某要求“要求依据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赔偿”同样于法无据,两者都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马某不服,申请再审。
二、案例分析
首先带大家捋一捋法院判决的逻辑合理不合理。
途径一:合法程序,补偿数额由征收补偿程序所确定
途径二:非法强拆,事后被确认违法,根据征收补偿程序的补偿数额决定赔偿数额
这是一、二审判决的逻辑,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逻辑,而一审法院的判决是走《补偿方案》,是马某当初就不同意的不合理的补偿方案,这对马某极为不利;二审判决依旧对马某不利,只是不利程度低了点。如果按照二审判决,行政机关强拆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了,一旦谈不拢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强拆,反正事后哪怕被起诉败诉,要给的钱也还是征收补偿程序所决定的,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马某的诉求合理吗?当然是合理的。尽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马某因为房价上涨而要求按照现在周边地价来赔偿似乎于法无据,但是通过事实认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没有征收方的强拆行为,那么房子距离合法被拆除的时间还会很久,而等到达成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那一天,房价肯定是有过大涨幅的,所以马某要求按照涨价后的现今地价来赔偿自己的损失,是合理的。
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
三、本案赔偿和补偿到底什么关系?
简单而言,补偿是合法行政行为后续,而赔偿是违法行政行为后续。行政补偿是合理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老百姓利益而给予的金钱、安置房等弥补手段,而行政赔偿是指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老百姓合法权益,对老百姓进行国家赔偿。
而也正因为如此,赔偿赔偿,一个“赔”字,必须要有财产受到损害才会有赔,而强拆行为针对的房屋,通过补偿途径已经足以弥补,而赔偿往往是针对被强拆时屋内物品损失,同时在最高法判例中还体现了这样一个精神:【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因此本案中马某屋内物品损失必然是要有赔偿的,但同时如果单纯地赔偿屋内物品损失,那么依旧无法让进行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付出其违法成本,而马某作为普通老百姓因为强拆担惊受怕、诉讼程序漫长煎熬等等因强拆所造成的精神上身体上的压力,都无法得到伸张,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四、法院判决
1、维持确认强拆违法。
2.撤销一审、二审要求马某通过《补偿方案》、征收补偿程序进行赔偿的判决。
3.责令征收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马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房价按照经过上涨的现今价格计算。
通过法院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支持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要按照当前上涨后的房价来计算,一方面作为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惩戒措施,让其付出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让受到非法强拆对待的老百姓不白受委屈,因为如果合法征收的话,老百姓没必要经历担惊受怕、走漫长的诉讼程序、以及忧虑一二审不公正的判决结果的糟糕体验,体现了最高法在本案中【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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