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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可以直接强拆!看看延缓拆除违建的合法程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1-04

违建就是违法建筑,其存在是违反法律的,因此是可以被强制拆除的,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便是拆除违建的行政行为也不能罔顾法律程序的规定,一旦违反了法律规定事项,那么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就构成了行政违法,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乃至可以因暴力强拆行为受到的额外损失而进行申请国家赔偿的。有时违建本身确实存在,但并非当事人故意为之,违建如果存在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是可以转为合法建筑的,哪怕违建事实无法改变,我们还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尽量延缓拆除违建的时间,让自己能够在这段时间里为日后的生产生活做足准备。

 

 

一、法律对违建的定义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此条我们可以发现,所谓违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在法律的后半部分对于违建的处罚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但虽然笼统,依旧可以看出法律对老百姓的保护。具体到内容,法律规定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应当责令改正,不可以要求拆除;而最不好的情况即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也不能直接派人来拆除,而是应当先通知老百姓限期拆除,在期限内没拆除的,接下来才是强拆违建。

 

 

二、强拆前行政机关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除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情况外,其他情况必须有调查取证的程序,而如违建的认定,本身并不简单,而且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肯定是需要详细的调查取证的。

三十六条的“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十七条的“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律要求调查取证时工作人员不仅要出示证件,而且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在拆除违建过程中工作人员本身是不可以与违建所有者有利害关系的(交好、交恶等),否则我们可以申请更换来调查的工作人员。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

 

大家可能觉得老百姓陈述申辩,既远远比不上法律规定,也不像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人微言轻,说与不说有什么区别呢?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律不仅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而且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听取老百姓的陈述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可见,只要大家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那么听取老百姓陈述和申辩就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如果他们拒绝听取而采取直接强拆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他们的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我们是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的。

 

3、强拆前必须经过的“限期拆除”程序

 

限期拆除,就是让老百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建,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走这个程序就直接拆的,那就是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而作为违建的拥有者,老百姓在这段时间并不意味着只能面临自己拆或者到期被强拆两个选项,如果大家觉得在限期内,无论怎么拆都很难降低因拆除而受到的额外损失的话,那么大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个手段拖延一段时间,并在这段时间内,完成对因违建被拆而即将产生的负面影响的消除行动。

 

4、动手强拆前必经的“催告”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在发完限期拆除的通知后,不再有任何动静,静悄悄等到时间到了的时候直接对违建进行拆除,那么可以告诉大家,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可见,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即动手强拆违建的前一步,必须履行催告程序,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当行政机关催告后,我们又可以行使我们的陈述去、申辩权,用合法的程序为我们争取时间,为日后的生产生活做更充分的安排。

 

5、行政机关拆除违建时被明确禁止干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可见,首先行政机关不能夜晚、法定节假日施行行政强制程序(违建本身是个建筑,不能爆炸也不能上天,一般而言是不存在法律所说的“紧急情况”的),同时,行政机关更不能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老百姓就范,如果存在这些违法行为,那么大家是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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