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法律在各个方面都尽可能地为老百姓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条款,但是老百姓平日里别说接触法律了,征地拆迁一辈子可能都碰不上一次,怎么可能知道那么多呢?而且想通过法律维权就要走行政诉讼的道路,官本位的思想遗毒这时候就出来蒙骗老百姓了:法院能比政府大?政府都说这样了,官官相互,法院及时能管也是不会管的——我们在这里明确告诉大家这个思想是极度错误的,在我国政府是不能干预法院司法活动的,因此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来看看老百姓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告赢政府、成功维权。
一、案情简介
因乡镇建设用地需要,经X市政府请示,Y省政府作出《关于X市2018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原告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X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张贴,公告载明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执行政策;征地补偿标准(其中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规定了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5日,持有效土地权属证明到简阳市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被告于2018年10月20日就石盘镇花红村二组土地补
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听取集体及村民意见。
征求意见稿内容包含:基本情况;补偿依据;补偿的项目及标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等。
2018年10月28日,被告将征收补偿款100000元(用的是2013年补偿标准)补偿款存入A银行,告知原告来办理提取手续,原告未提取也未搬迁,被告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即:限原告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搬迁并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件分析
表面上看起来,可以告诉大家政府的大多数行为都是合法的,法律程序上没有问题,在补偿协议没有与当事人谈拢情况下也没有暴力强拆、违法偷拆等行为,但是对于实体上,政府是的的确确犯了大错。中国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征收补偿肯定是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相挂钩的,2018年征收补偿肯定是参照2018年的相关文件和地区经济客观状况,X政府拿2013年的补偿来挂羊头卖狗肉是侵犯了老百姓实体权利的,是违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到了日期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维权的脚步将大大被延缓。
而征收补偿,本身是对于老百姓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只要是补偿没有达到【公平、合理】,那么无论政府如何辩解,发布再多类似《责令交地通知书》的文件,都改变不了其违法的性质,老百姓通过委托律师进行行政诉讼都是可以成功维权的。
三、法院判决
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前提是对被征收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
本案中,被告在针对原告的拆迁补偿安置中,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房屋重置价格计算时,适用了2013年6月17日之前的旧标准,而不是调整后的新标准,造成对原告补偿标准偏低,补偿金额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
故,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简阳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四、结语
征地拆迁中,在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已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了,而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如何保障农民利益,在即将生效的新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量的保障农民权益的细化规定,因此当大家认为自己的补偿偏低,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建议大家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要委托律师及时维权,维权的时间越早成功的可能也就越大。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