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征收补偿中往往会故意给少,甚至有的款项能不给就不给,这大大损害了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那么我们该如何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不缩水呢?
一、主动行使自己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结果,对征迁补偿的最终数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评估程序,被征迁人需从选评估机构、实地勘查记录、评估报告这几个方面着手,且要严格把关。
在实地勘查以后,大家一定要确认记录表上是否有遗漏或错误的事项,若勘查记录表上有错误或是有遗漏,被征迁人要及时的指出来,并向估价师说明,要求估价师修改。对于估价师不修改、不调整的,被征迁人则有权拒绝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等评估报告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由估价师对初步分户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并解释,若被征迁人,发现评估报告中有错误的或是不理解的,可指出,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正。
二、比较补偿的单价和附近的市场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十三条,则明确细化规定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依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三、对补偿方案的作出程序、内容仔细检查
补偿方案是直接关系到我们补偿多少的,我们在审查补偿方案时一定不能掉以轻心,里面经常会有一些文字模棱两可,我们一定要加以注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可见,如果征收方违反了法定程序,那么补偿方案一定是不合法的,而即便是合法作出的补偿方案,对于其补偿内容的方式和途径我们也一定要仔细检查,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随时愿意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