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告诉大家,农民常年在外务工的客观事实不会影响到领取补偿的主体资格的,也就是说哪怕农民在外务工很久,村里的征收补偿该有的都要有,一分钱都不能少。
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征收补偿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笔巨款,因此一个村一旦少了几户人领取补偿,那么村委会和其他村民就会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一般相关的征收补偿方案的文件中,往往会注明【常住人口】四个字,那么农民工显然本身平时生产、工作、生活都不在村里,显然不属于常住人口,很多农民工更是因为长年在外不曾回村,因此实践中经常发生征地安置补偿没有外出务工农民份的情况。
这个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的好规定,是为了防止部分投机村民听说要征地,通过结婚等手段增加人口,藉以分割更多的利益,损害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利益。但是这一常见规定在这里反倒成了损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绊脚石,顾名思义,安置补助费用,既然都不住在村里了,安置补助是不是就不该得呢?并不是。
农民进城务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城市里的高楼大厦、高架桥、地铁线路都是我国广大农民工所付出的血汗铸就的,让农民工前面在城市里备受风吹日晒之苦赚血汗钱,后面却让农民工在村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是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以及法律的内在价值逻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5条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尽管该意见并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不仅要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工作的各项权益,更对农民工在农村的民主政治权利、在村里的经济利益作出了保障。
一般征地安置文件中会把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在大学等院校就读前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人员等纳入到安置补偿中来。将合法外出务工人员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显属同等情形区别对待,这是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告诉大家,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民,在其本村被征收土地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享有安置补偿利益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