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行政机关以程序简单快捷,而通过拆违这种方式,代替正规合法的征收途径,为了完成征收任务、少给征收补偿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但是在这就有了一个问题,如果违建事实属于捏造,那么借着拆违的名义去拆迁明显是违法的,但是如果作为被征收人,自己的建筑真的是违建,就只能接受被拆除的结果吗?
违建并非只能被拆除
在征收过程中,不管之前因为对补偿不满意或是如何,一旦老百姓一听说自己房子是违建,很多情况下就直接服软了,而这时候地方的行政机关又“乘胜追击”“得理不饶人”,不仅叮叮当当把违建或者存在部分违建情形的房子拆了,然后一分钱补偿都不给,留下悔不当初的被征收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这种情况很多见,但蓝秦律师团在此郑重告诉大家,行政机关这种直接拆除房屋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哪怕是违建,也要分情况来对待,像是发现了房子存在违建,然后不管三七二十一一顿强拆,这是违法的。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移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可以看出,对违建行为的行政处罚,分为【可采取改正措施】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而坚固行政行为合理性与合法性,现实生活中许多违建的存在,并非老百姓有意为之,往往是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譬如合法手续后建了两层楼,后加盖一层,那么这就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如果当地行政机关以拆违为理由,实现征收之目的,直接对之全部强拆,那么哪怕房屋存在违建,该拆违也是违法的。
二、行政机关处置违建不得违背合理性原则
违建在客观上违法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作为行政机关,执政为民、为人民服务是政府机关的本职要求,而在法律上体现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满足合法性,也要同时满足合理性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什么叫兼顾合理性呢?我们在此举个案例。小关宅基地上的自家房屋老婆不堪,但是小关对法律法规甚是不懂,也没考虑那么多,自己雇了工人加油干了几天,把自家的老房子翻建了一遍,看着新房子小关也是喜上眉梢,想着过阵子娶个老婆。好景不长,这边刚翻建好,那边城管局就作出了个限拆决定,小关找了个律师朋友去复议了一番,结果区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委屈+不服,小关正式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城管局和区政府速到了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最终裁判对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因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故一并撤销。内在理由在于,小关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小关是在其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只是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没有加盖的行为,同时,这套房屋是小关和其父母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小关一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结局。因为法律的意义并非是为了惩罚而列明条文,其最终价值以及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小关一家所面临的困境,城管局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现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小关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违背了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虽规定的【明显不当】。
三、知法守法,勇于维权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让老百姓在文化上、心理上有着畏惧官方的思想,另一方面也让地方行政机关有着颐指气使、官威膨胀的恶习,但现在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所以当大家遇到违建被责令限期拆除情况下,可以先咨询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与行政机关周旋,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高效地维权。倘若行政机关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强拆违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好录音录像等证据搜集,事后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