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125-1089

文章

未经公告征收土地合法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1-24

未经公告征收土地合不合法呢?我们首先告诉大家这是绝对不合法的,而为什么不合法、以及在遇到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下文中将会详细讲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而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公告的主体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公告所在地点按照规定应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同时必须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而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公告乃征收土地的先导性文件之一,是政府部门征地的权力来源之一,也是被征地人知情权行使的对象。该有的公告要有,征收项目才是程序合法的,一旦程序违法,则征收方将丧失责令公民交出土地的权力,公民也因此享有拒绝交出土地的权利。

相关机关是否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到被征地人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直接对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将征地批文送达给被征收人,以告知被征收人此地正式开始征收。法律文件都是以送达为生效要件,未公式公开的征地批文应该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无效文件,应该从被征收人获知征地批文之日起产生效力,也从这是开始计算维权期限。在征地批文没有被公告之前,被证收人有权拒绝征地,也有权进行耕种,在征地公告作出后都应当给予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随时愿意为您服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