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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1-12

公共利益的定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如下:()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为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为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为了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为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践中,只要是涉及到征地拆迁,拆迁方就会打出公共利益的名号。在拆迁方这里,公共利益仿佛就是尚方宝剑,拆迁方想指哪就指哪。在此情况下,就出现了不少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这无疑是违法的,也极大地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只是广大拆迁户大多不熟悉法律,也不知道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面对政府口中的公共利益,自己只能乖乖交出房子,接受政府给的补偿。而拆迁户拿到的补偿通常是极低的,根本无法保障今后的生活,或者是另置新房。然而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权。

     所以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公共利益,虽然无法完全通过法律条文来阐述其确切含义,也无法列举所有情况,但各地一般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在征地拆迁时必须遵循,绝不能什么项目都安上公共利益的名号,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行为更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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