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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1-11

在现实生活中,当被拆迁户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房子被拆了地也被征走了,但是等到了履行期届满了还是没有收到补偿款,而安置房更是杳无音信。“安得广厦千万间”,房子是遮风挡雨的地方、是安定内心的港湾,在现代社会中对于老百姓来说衣食住行,房子是头等大事。那么当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我们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征收补偿协议与我们平日见到的合同有所不同,拆迁方与老百姓达成的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因为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主体,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此当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时不能采用民事协议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在行政诉讼中,补偿协议是维权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保留一份原件,复印件的证明力远弱于原件,没有原件对维权会造成较大的阻碍,也因此被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协议原件,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声称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之类的情形,果断要予以拒绝。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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