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你的房子是违建,拆!法院:滥用职权违法拆迁,撤销!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起因无不是补偿安置问题,如果拆迁户不肯就补偿数额问题让步,那么就可能遭遇违法拆迁行为,而在众多违法拆迁行为中,“拆违代拆迁”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今天,笔者通过蓝秦律师近日所代理的桂林拆迁案件的一则胜诉判决,带大家了解一下,法院对此是如何审理和认定的。
一、案情简介
李某的房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建成于2004年,多年来一直居住和使用该房屋。2016年,李某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因相关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拆迁部门欲催促李某尽快签补偿协议,但李某因补偿数额过低,拒绝签订协议。2020年11月,拆迁部门派人到李某房屋处进行调查,将李某的房屋“鉴定”为违建,并向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李某自行拆除房屋。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遂在蓝秦律师的帮助下对拆迁部门自然资源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应的规划手续,但其房屋早在2004年便已经完成建设,而《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开始实施,拆迁部门以《城乡规划法》对李某进行处罚,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其适用法律错误。另一方面,李某的房屋2004年建设完成后,一直在此居住生活,多年来已经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多年来也没有被当做违建查处,但却偏偏在拆迁期间被“鉴定”成违建,这显然是拆迁部门以“拆违建”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拆违代拆迁”是严重违反拆迁的法定程序的,因此拆迁部门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法院判决
李某的房屋始建于2004年,并非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抢建的违法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予以处置,被告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存在规避法定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程序、加快拆除进程、“以拆违代替拆迁”之嫌,违反正当性原则,系滥用职权行为。
综上,判决撤销被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与拆迁部门之间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这是很常见的事情,这就需要拆迁部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实施拆迁,不能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便动辄以“拆违建”的名义去实施违法拆迁行为。本案中,被告自然资源局作为当地的拆迁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甚至滥用职权作出《处罚决定书》以拆违代拆迁,实属违法,最终被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显然是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