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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签订的补偿协议,征收部门至今未履行?法院:构成违约!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17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协议,也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那如果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不按照协议履行甚至不履行,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

2013年11月8日,范某的房屋被当地区政府纳入了征收范围,12月25日,范某与当地区更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范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在协议中约定,当地区人民政府对范某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6.73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为55.5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为当地一老年养护中心。该协议中还约定了产权调换过渡期限自协商搬迁结束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2个月,发放方式为先行支付6个月,之后每隔季度支付一次,直到选房入住当日。但从2017年3月起,当地区更新局不在支付范某过渡期临时安置费,也未选房入住。无奈之下,范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合同签订之后已经履行其搬迁义务,现在当地去更新局已经无法按照涉案协议约定的地点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当地区更新局以被安置房屋所在区域的类似房屋均价给予范某范某相应的货币补偿。对于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法院认为根据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由于区更新局逾期交房,导致范某不能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之内得到回迁安置,应当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此,当地区更新局自应自2017年3月起以每月1,600元(800×2)为标准给付范某过渡期临时安置费至实际补偿之日止。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均具有约束力,在被征收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搬迁义务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仍然不履行其义务,被征收人当然有权以提起诉讼并主张自己在这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在这里,蓝秦律师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征收部门不暗宅协议履行义务,不支付货币补偿或者不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首先要了解征收人是否能够履行协议,比如对方是否还能够提供约定的安置房,同时收集由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其次,被征收人要及时向征收部门请求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并对赔偿的数额积极磋商。如果双方就协议履行及损失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征收部门直接置之不理,应当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给自己造成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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