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秦律师接到了一个这样的咨询:我是外嫁女,农村老家的集体土地要被征收了,可是我却被告知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给我分配土地补偿款,可是我户口一直也没有迁走。其实类似的情况也不少见,在集体土地征收时,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能否分配到土地补偿款等补偿的重要因素。那么,今天蓝秦律师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这些特殊人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究竟如何认定?
第一,出嫁女和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外嫁女和入赘男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实践中,对这一部分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出嫁女或入赘男因离婚,又回到了原籍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没有迁出,仍然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或者入赘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如果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外嫁女和入赘男均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集体经济收入的权益,如果村民小组以当事人为外嫁女或入赘男为理由,不分配当事人土地补偿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子女随父或随母将户籍迁入农村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认定?
子女跟随其父母将户口落到农村,只要子女的父、母承担了本村的村民义务,被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该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子女与其他村民成员同样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给予的权利,包括分配土地补偿款。
第三,服刑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如何认定?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仍然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能因为其违法行为而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即使这部分人员因在监狱服刑而将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是服刑结束之后,仍然需要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仍未丧失,仍然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今天我们分享的这三类人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比较典型的,也是经常出现纠纷的,作为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仔细甄别,必要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