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秦律师接到了这样的一个咨询,房屋已经被征收了,但是征收部门就是不履行,我们去催也没有结果,这可怎么办?其实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作为被征收人也不是没有办法,今天蓝秦律师带你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您就明白了。
案件简介:
朱女士在沈阳市辽中区经营一家养鸭场,2016年辽中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为保证当地某66kV输电线路征收项目的有效实施,决定附近范围内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征收,朱女士养殖的金定鸭以及附属物就在征收的范围之内。2018年,当地一森林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朱女士的养鸭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总价值为971360元,其中金定鸭的净收益价值为516280.5元,附属物的资产价值为455079.5元。2018年6月,朱女士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补偿金额为971361元,其中包括地上物455080元,鸭子9150只共516281元,当地办事处于2018年6月29日向朱女士支付了370528.05元、于2018年8月10日向朱女士支付了32000元,剩余款项为向朱女士支付。在此之后,朱女士多次要求当地办事处支付,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当地办事处继续支付剩余款项,并按照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当地办事处在庭审中答辩称因为朱女士未将鸭子交付给被告,被告的土地是农用地,不是补偿评估时存在错误,剩余金额不同意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朱女士在签订协议之后并没有擅自处分被征收对象,被告办事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提出的不应继续支付补偿款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利息的问题,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朱女士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是行政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为当地办事处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朱女士养鸭场进行评估而签订的,并没有撤销或者是经过司法裁判确认无效,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当时办事处当然应当依照协议中所约定的金额继续向朱女士支付。由于当地办事处没有及时向朱女士支付协议中所约定的款项,理应承担向朱女士支付利息的责任。
律师建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对被征收方和征收方均有约束力,双方按应该按照协议中所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协议并且承担因延迟履行而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