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神圣而不可侵犯,两人缔结婚约意味着彼此要努力陪伴另一半走完一生,但在生活中很多夫妻由于各种原因选择彼此放手,办理离婚手续,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所有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证明的证据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制度。对于夫妻法定财产制,一方面,婚姻法规定了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婚姻法也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某些财产归单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所谓“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谓“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外,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下列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上述依据夫妻法定财产制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外,夫妻还可以依法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的某些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这些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证明的主要证据为动产与不动产的相关发票、无形资产的有关证明以及直接的货币资金,这些都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主要对象,相比于婚前财产,有必要划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财产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