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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摊的房屋在旧城改造中能获得多少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31

  房屋的改造是促进一个城市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体现,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关于房屋的相关问题却是层出不穷,大家经常会遇见相关的维权疑惑,在这样的时刻,应该积极的了解一些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旧城改造对没有公摊的房屋如何赔付?以下内容由小编为您整理

  旧城改造对没有公摊的房屋如何赔付:

  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宅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宅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房款。

  “比如你有一套房子,套内面积是50平方米,公摊5平方米,征收之后实物补偿,首先增加10平方米的改善面积,就是50+5+10=65平方米。这套就地改善的住房实际公摊面积是20%,也就是13平方米,你应得的房子就是65+13=78平方米。在草案审议的时候,有人说以前的公摊面积是5平方米,现在的是13平方米,应该给65平方米+(13-5)平方米=73平方米。只多给公摊差额。我们调研认为,房子的公摊面积特别是老房子公摊面积不明确,有的房产证上没有明示,套内面积好测量,公摊不只包括楼道,还有换热站等等,所以决定将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表示,在从前的操作中,为了让住户尽快腾房,开发商会有“送公摊”等奖励政策,现在有了明确规定,“奖励”就成了“应得”。

  将“23%计算公摊面积”的内容作出修改,其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

  由于在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城中村”这种情况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房屋征收范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这个组织完全是居民自治,征收人不得干预。

  旧城改造对没有公摊的房屋如何赔付的问题,相信大家在看了上面的内容之后已经足够的了解,但是如果事情发生,往往会涉及其他的问题,就会出现维权难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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