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于土地的利用分为了地上建筑用地以及地下的建筑以及资源的采掘等。因此,土地的使用权也分为了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两者的登记方式也存在着区别。内蒙古地下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一、内蒙古地下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
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立体化利用而出现的土地权利。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已经相继出现土地的立体利用。由此而产生的土地权利,我国以前称为空间权。但是去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采用空间权的概念,而是统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但这种权利具体如何设定和登记,《物权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另外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的条款。
《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对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进行登记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通过明确宗地的概念将其纳入了一般土地登记范畴。《土地登记办法》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宗地明确定义为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使宗地不再仅仅是一个平面的概念,而且还是一个立体的三维的空间概念了。因此土地登记不仅要登记土地平面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立体空间,从而解决了地上、地下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问题。
二、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为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依法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本实施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由批准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动态监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公民、法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情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应当就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容积率、投资强度等内容及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约定。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综上所述,内蒙古地下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方式主要是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将地下土地使用权归入了一般土地的登记方式,但是不只是将土地作为平面划分,而是使之成为一个立体的客体进行管理,这样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