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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人退伍费用如何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10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具有夫妻事实的时候所有的财产。夫妻在结婚之前可以实现约定个人的财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离婚时,有关财产的纠纷也是非常多可能性的存在的。并且还是有争议的。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离婚时军人退伍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 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举例说明: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5年/(70年-18年)=1.25万元。剩余11.75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但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是指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军人伤亡保险金分为军人死亡保险金和军人伤残保险金。

  军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因此,军人伤亡保险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夫妻在证明是否有共同行为的时候,应当先进行公证,公证后,才对公共的财产有所证明。在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对共同的财产分配有所疑问,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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