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小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居民住宅,同时是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如商业网点、学校(幼儿园)等。
共有物权的基本概括:商品房社区(小区)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规划红线范围内至小区业主户门外(通常以单个业主自家防盗门为界)均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物权,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道路、小区绿化带花园、小区大堂、电梯厅、信报箱厅、小区底楼架空层、小区建筑楼顶天台、小区水电管网设备层、规划用于小区业主健身活动的会所、游泳池、规划属公共配套建设并未计入小区建筑容计率的地面地下停车场(位),小区物管用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小区业主活动室和配备的小区公共用房、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用房。以上业内通称为小区业主大共有(业主家门到楼栋单元门公共空间称为单元业主小共有,还有楼栋共有)。2007年10月,国家《物权法》颁布后,地产商独立购地或分摊土地成本,独立报建、独立投资建设的停车库,经政府不动产管理部门确权颁证的,属“谁投资谁使用”,产权人可转让、赠与、出租。但本小区业主具有优先购买、使用权。
公共设施设备:小区应急发电设备、小区供水、排污管网设备、小区高层供水加压泵阀设备、小区消防、监控、电梯设备、公共照明灯(柱)等。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二: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
小区内独栋别墅的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