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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1

  核心内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对裁定不准予执行不服怎么办?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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