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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6

  核心内容: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拥有所有权的,是所有权人,依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所有权人分为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所有权人。

  (1)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为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国家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一般包括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房屋,其产权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属于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登记在该单位的名下,由该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属于由指定的或者授权的单位管理的,由该被指定或者授权的单位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该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下,由该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城市集体所有的房屋,是该集体的财产。

  (2)私有房屋的产权人。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私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个人所有或者数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私有房屋由该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类房屋的产权人包括公民所有的房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外国人、无国籍人一人所有或者数人共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这些房屋由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由代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

  (3)其他所有权人,其他的所有权人是指产权不属于公有也不属于私人所有,而是该产权属于其他所有权主体所有的房屋,在我国,这些房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的房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有的房屋、外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外国企业所有的房屋、股份制企业所有的房屋等等,这些所有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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