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申请裁决需要的材料:
(一)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二)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