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房屋拆迁裁决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是否搬迁、补偿标准、数额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进过一定次数的协商之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关于补偿安置、限期搬迁问题作出的行政裁决。
(一)申请
如果是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主要有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全,则需在7日内补全。
(二)审理
审理过程中,裁决机关会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在裁决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裁决机关,房屋拆迁裁决程序终止。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申请书副本、通知、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日期不得少于5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规定》还明确,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因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影响工程进度的,拆迁人在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提出临时安置方案后,可申请先拆迁腾地的裁决,裁决机关可以作出“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裁决。拆迁当事人可以继续协商补偿安置方案,仍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