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使用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有些地方规定,若该国有土地已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由临时用地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在实践中,有些临时用地人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合同,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和村委会签订合同,还是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村民小组)签订,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在两者职责权限上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临时用地人往往难以判断,这时就需要临时用地人进行落实(有些地方已确权,可查询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如果土地属于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必须与该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可以同时以村委会作为协议的见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