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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的审批部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6

  核心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施工项目临时用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那么若使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的,如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呢?笔者经过查询,目前并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但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部长信箱中,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就此问题的答复为: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也应少占,由有关市、县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因此,我们在施工中选择临时用地,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以减少审批程序。基本农田的范围,可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若实在无法避开基本农田,应按程序报批,目前,个别省份(如湖南省)已将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审批权下放地市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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