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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31

  核心内容: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1、产生方式不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2、调节范围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

  3、是否毗邻要求不同。相邻关系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虽然说地役权通常是发生在毗邻当中,但是不排除例外。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一般都是有偿的。原因在与,权利人可以从地役权上获得一定利益,而相邻关系则不能。

  5、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限制,其属于所有权范畴。而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其本质是对他人所有土地的使用。

  6、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虽然他从属于其他权利,但是地役权的存在不以自己的土地(需役地)为基础,所以独立于需役地,属于独立的物权。而相邻关系,是对权利的限制,不是独立的物权。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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