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为明确双方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一致意见。
(一)合同在房地产转让中的作用
签订书面合同是房地产转让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没有书面转让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利的变更手续,受让人也不能取得标的房产的所有权。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内容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应具备下列条款: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第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
第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第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时间及年限。
第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第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第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及过户时间
第八,违约责任。第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某些法定的内容并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要约过程中的某些口头承诺也可能构成合同的法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