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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违法释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6

  核心内容:土地征收程序是征地机关在行使土地征收权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在征收过程中,征地机关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征收土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防止其滥用土地征收权,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不适当干预和损害,严格遵守征地程序就显得十分必要。征地程序违法的界定不仅是准确分析程序违法的后果和责任的理论需要,更是判断和确定程序违法的标准和责任追究的现实需要。

  1、征地程序违法的主体具有复合性

  没有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就不具备实施行政程序行为的前提条件,所以,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具体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征地程序违法行为的主体,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职权行为,也不能对其职权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其所在的机关,因此就不能成为土地征收程序违法行为的外部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工作人员的程序违法责任虽然都是因征地违反程序产生的,但两者的性质和归责原则不同,前者属行政外部责任,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后者属行政内部责任,以过错为追究原则。

  2、征地程序违法违反的对象是程序法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关于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单性法律法规,关于征地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土地征收所涉及的程序不是孤立的,单项的程序,而是表现为一个程序集合。典型的程序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程序,裁决程序,定价程序。其中,国家对行政许可程序与定价程序进行了专门立法,分别是《行政许可法》》和《价格法》,裁决程序,除了《行政复议法》之外,还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规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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