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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征收补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5

  核心内容: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被征收房屋搬迁情况复杂确需协商确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认定。协商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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