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应当限制在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如果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未协商私自处分,另一方对处分所得的去向亦不知情的,就有可能涉及隐匿转移财产问题。因此,厘清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主要包括:
维持共同生活的费用;
抚育子女的费用;
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
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所以,隐藏转移财产应当包含几项因素:
非日常家事代理范围;
财产所得未置于双方的共同控制之下,或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未达成一致意见,受侵害方对财产的处理不知情,事后亦未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