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赵某是贵州省遵义市某村村民,经村委会同意在村中建了二层房屋。为了居住舒适,赵某投入了大部门积蓄对房屋进行装修,一家人居住在二层房屋中倒也富足。但是,房屋刚装修没几年,当地就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房屋进行征收。在征地过程中,赵某迟迟未见到书面补偿文件,所知道的补偿标准也都是从征收办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而且补偿标准仅有一千块钱左右/平方米。按照所给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赵某拆迁损失不但不能弥补,一家子的居住也成问题,毕竟这笔征地补偿费用还不足够赵某在其他地区另置办一套满足家庭人口居住需要的新房屋。为此,赵某多次主动找到征收办谈补偿的事情,征收办人员冷淡的态度让赵某备受打击。走投无路之下,赵某来到北京开始委托律师。
维权攻略
中国征地拆迁资深律师李文谦、孟文静律师代理赵某案件后,通过开会对案情研究,从案件整体推进角度出发,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拉开维权之幕。通过当地国土部门信息公开,赵某获取了其作出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李文谦、孟文静律师认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既没有征询赵某等被征收人意见,也没有依法进行张贴公告,而且补偿标准低于当地房屋市场价格,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位律师遂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批准机关当地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审理认为该案件系行政补偿争议案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不应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赵某行政复议申请。李文谦、孟文静律师收到复议决定后,开始全方面收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案件深入探讨,认为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违法应当依法撤销,理由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对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直接产生影响,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部门作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赵某作为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不服,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该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赵某具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虽然规定,对补偿标准不服,由行政机关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此条实质上也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另种规定。对于“裁决”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也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被归纳到裁决范围之内的。
综上,赵某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