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为大家整理过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小知识,讲到不少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职权时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很多人不以为然。留言问道,良法虽完善,但如何让每一个普通百姓在执法、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用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湖南某村集体将60亩集体建设用地租给罗某作经营使用,租期10年。不久,区政府进行教育园区建设规划,区国土资源局决定征收罗某厂房所在区域土地用于建设项目。但是,区国土资源局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的行为却极为简单粗暴,将罗某厂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即向罗某下达《限期交出国有土地决定书》。罗某意识到自己的厂房15天后便会被征收部门强制拆除,自己又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知如何维权,手足无措、一时慌了神。因为自己的情况十分紧迫,为了解燃煤之急,罗某决定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权。经多方打听和了解,罗某找到了有多年征地拆迁办案经验的李文谦律师和孟文静律师。
【维权经过】
两位律师觉得,本案的当务之急就是如何处理区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限期交出国有土地决定书》。决定书写明15日内当事人不自行交出土地的,将由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并处罚款;5日内仍不交出的,将提请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强制执行指的就是强制拆除罗某的厂房,收回土地使用权。从决定书的名称就可以看出,区国土资源局责令罗某限期交出土地的前提是,罗某厂房所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而罗某租用该土地进行经营时,该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那么,区国土资源局简单的下达征地预公告、与村民小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就能改变土地性质吗?答案是否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罗某对决定书不服,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向市国土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市国土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区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涉案土地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限期交出国有土地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撤销了该决定。自此,罗某的厂房终于保住了,也为自己下一步维权争取了时间。www.lanqinlawyer.com
【小结】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为建设法治政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程序性的规定,虽仅为纸面上的权利,但如果运用得当也会成为维权的利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多关注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