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1、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农民自建
2、补偿标准
(1)《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2)《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07年12月19日,有效期5年)
A、住宅
--- 货币补偿
◆ 货币补偿包括两部分:房屋重置价+区位补偿价;
◆ 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重置成新单价×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 如果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宅基地用地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 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区位补偿价;
◆ 最低补偿金额=重置成新单价×(建筑面积-核定的补偿面积)+ 最低补偿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 最低补偿单价参考被拆迁房屋同区域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综合区片价、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 产权调换
◆ 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平方米核定,超过4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40平方米核定,在25~4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规定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与安置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额。
◆ 安置房源:一是拆迁人统一申请建设用地,统一出资建设安置房;二是拆迁人提供自有产权的房屋。
◆ 以下情形,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① 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② 拆迁非本村村民居住房屋。
--- 农民自建
◆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① 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② 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B、非住宅房屋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 房屋补偿
①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房屋,按规划部门批准时所核定的具体使用功能、性质按重置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按照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③ 属于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用于生产经营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剩余使用期限评估确定。
---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① 补偿期限:符合重建条件的,按重建期确定补偿时间;不符合重建条件的,按法定清算所需时间确定补偿时间。
② 损失核定:对符合重建条件的,可参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生产(经营)成本以及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对不符合重建条件的,按企业因停产、停业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安置职工所涉及的费用等)情况确定。
--- 其它补偿。
① 被拆迁人设备搬迁和安装、调试的费用,按评估额给予补偿;
② 被拆迁人的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