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分级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1、国务院的征收批准权限。
①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基本农田的占用都经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免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划补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合525亩)的;
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合1050亩)的。包括了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情形,即只要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批准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
②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
3、在征收土地的审批中,要征收农用地,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具体办理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种:
①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③农用地转用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而征收土地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