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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的权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8

  核心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现阶段的农用地转用许可,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许可行为。农用地转用许可是国家实施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的权限具体分为: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③上述1、2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省政府授权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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